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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租借
 

場地租借

1.目的:
 為使與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辦理場地租借事宜有所遵循,特訂本辦法。
 
2.適用範圍:
1.本會場地租借範圍為:符合本會推廣心理治療與大眾心理之宗旨,並經本會同意之學術性演講會、研討會、工作坊、諮商輔導或其他活動。
 
 2.凡與本會辦理場地租借相關事宜之單位人員,悉依辦法之規定辦理。
 
3.收費標準及使用原則
(一)場地費:(含冷氣空調費)
1.      本會主辦之活動免費借用,本會協辦之活動以七折計收。
2.      打折後不足百元以百元計。
                                               單位:新台幣元整
場地名稱
席位
收費
晚間
午間
半日
全日
大教室
30
3600
1800
3000
5200
會議室
12
1600
800
1400
2400
 
(二)器材費:
單位:新台幣元整
單槍投影機
500 
錄影(不含空白帶)
1000 
 
(三)時間定義
全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半日: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或下午二時至下午五時
午間:中午十二時至下午二時
晚間:晚間六時至九時
凡活動逾時,超過1小時加收該時段一半費用;超過2小時加收該時段費用。
晚間、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需外加工作人員加班服務費。
加班服務費:晚間400元;週六、週日、或國定假日,全日1000元,半日500元。
 
4.責任歸屬:
1.本會僅提供空間租借,凡租借本會辦公室之單位人員若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或應負法律責任時,一律由租借之單位人員全權負責,本會不負任何責任。
 
5.申請事項
1.凡欲租借本會之辦公室,應先填具申請書【見】【附件1】AD-2002-01 A0『場地租借申請書』,並獲本會同意。
 
2.租借者需繳納應繳費之半數為訂金,於活動開始前五天確認及繳清餘款,逾期以棄權論。
 
3.審核通過後之申請書,將視為正式合約文件,一式二份,雙方應妥善保留。
 
6.終止合約
1.本會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應於兩星期前(但遇緊急狀況則不在此限)通知租借單位放棄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租借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2.租借單位如欲提早終止租借行為,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屆時租借空間無法使用時,由租借單位填具申請書【見】【附件2】AD-2002-02 A0『場地終止租借申請書』,經本會同意即處理退費手續,並終止租約。
 
3.租借單位如有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違背政府法令或本會規定之情形,本會有權立即終止租借行為。
7.場地之勘查與佈置
1.場地租借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隨時與本會聯繫,如需勘查場地,應於上班時間內辦理。
 
2.標示牌、海報或宣傳標語等,租借單位需於佈置會場前送達本會備查,不可任意裝潢或張貼於本會場地之內外牆面,會後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於本會物品,租借單位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離本會場地。
 
3.場地佈置及茶水供應之相關工作及費用一律由租借單位自行負擔。
 
4.場內外嚴禁使用雙面膠及加釘任何鐵釘,室內禁止吸煙並嚴禁擅接電源。
 
5.租借單位必須妥善維護場內外之秩序及場地內各項設施,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有損毀,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8.租借費用
    本會場地之租借費用百分之百列為本會之場地管理收入。
 
9.制修廢與頒布實施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訂或廢止時亦同。
 
10.編號、版本、日期、頁次/頁數
    本辦法之標題、編號、版本、實施日期、本會名稱、文件頁次/頁數等項,見本辦法之頁首。
 
11.附件
【附件1】AD-2002-01 A0『場地租借申請書
【附件2】AD-2002-02 A0『場地終止租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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